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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新洲园林生态住宅四期在建工地“7.16”高处坠落事故

    时间:2021-02-08 来源:http://www.lcjzaqxh.com

    2020年7月16日早上7时许,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新洲园林生态住宅四期在建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辗转送往4家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设计、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不含爆破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洲园林生态住宅四期

    建设单位:黑龙江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哈尔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利民大道与师大南路交口

    开工日期:2019年10月0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02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2019年10月25日,编号:2301091909160105-SX-008

    2019年10月19日,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分包范围:混凝土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水电作业分包、防水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外墙保温作业分包、外墙涂料作业分包、外墙砖作业分包、屋面瓦作业分包、楼地面作业分包(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范围,尤其是专业分包的劳务);

    现场由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明确了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并且发生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工程承包安全管理协议》规定分包方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所承包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16日早6时许,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苏成(死者)和杨继文一起在新洲园林生态住宅四期8号楼2层露台进行施工,主要是配合瓦工倒运砖、水泥和清理垃圾等力工工作。由于8号楼和10号楼之间天井临边防护脚手架妨碍施工,苏成就擅自临时将其拆除(天井长1.5米、宽0.6米、距离地下一层地面9.5米),天井上只留有防护木方。大约7时许,苏成踩着天井上的木方跨越天井时,木方突然折断,苏成从天井坠落到地下室一层地面。杨继文大喊有人掉下去了并立刻跑下楼,跑到地下室看到苏成头东脚西侧躺在地上,左脚出血,意识清醒。闻讯赶来的工头方立国给苏成的袜子脱掉后,看到苏成左脚血肉模糊,左脚已经骨折。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友们陆续赶来,将苏成送往呼兰第一医院进行救治。家属赶到医院后,要求转到三甲医院做进一步治疗,按照家属要求将苏成转到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由于疫情期间,只能家属一人进入病区陪护,工头方立国支付给家属4000元医疗费让家属自行护理。在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做了相应检查确诊为左脚跟骨骨折后,家属将苏成转至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医生给出截肢的处理意见,苏成不同意截肢,下午14时30分家属又把苏成转至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医大附属第二医院给苏成做了新冠核酸检测,等待新冠核酸检测结果出来以后,晚20时30分许苏成进入病房。大约晚21时许苏成感觉呼吸困难。7月17日凌晨1时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后,2时30分家属又将苏成转呼兰第一医院。凌晨3时12分苏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胸腹部闭合性损伤。

    事发后,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苏成死亡原因有异议,认为苏成多次转院耽误抢救导致死亡,所以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导致迟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系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3.6万元(抚恤款约69.9万元,事故罚款43.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力工苏成,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拆除天井临边防护脚手架,在跨越8号楼与10号楼之间天井时,从天井坠落到地下室一层地面受伤,辗转送往4家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违章拆除临边防护而产生的事故隐患。

    2、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各自在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违章拆除临边防护而产生的事故隐患,致使作业现场的违规作业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对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工作,认定此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单位、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违章拆除临边防护而产生的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三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苏成,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力工苏成,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拆除天井临边防护脚手架,在跨越8号楼与10号楼之间天井时,从天井坠落到地下室一层地面受伤,辗转4家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该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1)李大为,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公司新洲园林生态住宅四期项目全面工作。对公司员工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员工未认真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擅自拆除天井临边防护情况失察,没有全面的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时限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存在迟报行为,以上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罚款肆万捌仟元人民币(上一年年收入60000元的80%)的行政处罚;

    (2)蒋晗,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玖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张彦双,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该公司员工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失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玖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王兆江,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玖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蒋洪义,哈尔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玖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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