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位于中山市金色年华花园二期建筑工地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劳务外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陈佳彬
陈佳彬,性别:男,单位: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岗位:法人代表。
(三)死者刘松荣
刘松荣,性别:男,单位: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岗位:抹灰班组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经过
2018年5月25日,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接了东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金色年华花园二期劳务工程,工程总价176513111.61元。2019年10月14日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抹灰班组刘松荣(小组长)、刘柏春、段如生、段卫琼对18栋阳台天花进行抹灰作业。下午14时许,刘松荣和段卫琼在18栋九楼进行阳台天花的抹灰作业。17时35分左右,刘松荣父亲刘柏春过来说下班了,刘松荣正在八楼阳台进行抹灰工作,刘柏春和段卫琼等人离开前往八楼的工程电梯等待刘松荣。同时间,吴田明、张继林等人在八楼南面阳台外侧进行铁皮切割作业,看见刘松荣在八楼南面阳台进行抹灰作业。吴田明和张继林突然听到刘松荣叫声后,转身发现刘松荣已从阳台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在地面找到刘松荣后立即拨打120,刘松荣送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人刘松荣未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临边防护措施不足的阳台进行高处天花抹灰作业,不慎从八楼坠至地面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金色年华建筑工地18栋八层阳台位置临边防护不足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该隐患。
2.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进行临边作业的抹灰班工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
3.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告知临边作业的抹灰班组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督促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4.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佳彬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计划以及督促检查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43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暂时停止位于中山市金色年华建筑工地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责令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立即进行全面整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临边高处作业的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工程监督执法力度,督促建筑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单位严肃追究、坚决整治各类隐患,减少住建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