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15日 18时左右,金安区中市街道境内城市之光项目23幢楼发生一起电梯井内坠亡事故,死亡1人。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城市之光项目,项目共分3个施工标段,事发的标段为二标段,二标段施工单位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一切公司对外业务(包括发包和签订合同),在城市之光项目中,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电梯的安装施工发包给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再将电梯的安装施工转包给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略)
2.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略)
3.监理单位: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略)
4.电梯供应方: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略)
5.电梯安装施工方: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略)
6.项目建设劳务外包方:杭州广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略)
二、 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赵意柱,男,事故发生时为杭州广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经劳务派遣接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在城市之光项目部安全员岗位上实习,但未取得安全员证。
三、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4月15日17时40分左右,中天建设城市之光项目部管理人员发现23#楼有浓烟冒出,怀疑楼内着火,正在食堂就餐的项目部工作人员赵意柱、刘学安(项目安全员)、王林(项目部电工)、高宏健(施工员)、张斌(施工员)5人一同乘坐人货电梯前去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23#楼电梯井内有明火燃烧现象,有2名电梯安装工正在做灭火作业,且电梯安装工反映火已扑灭。项目部工作人员在查看楼道电力线路完好之后,便分散回食堂就餐,期间其余4人并未发现赵意柱。18时30分左右,王林向刘学安反映赵意柱联系不上,施工方和建设方随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20时左右搜寻人员在23#楼地下室电梯基坑发现赵意柱,随即被送至六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晚上20时46分医院宣布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赵意柱因23#楼存在着火迹象并在楼层进行排查过程中,因23#楼电梯厅门管理不到位,导致赵意柱在电梯井中坠落致死,是这起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电梯安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监理公司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监理通知单(编号BGYGCD/TZ-179)反映的问题(一是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未报监理部审批;二是无专项施工方案、进场材料未进行复试、报验;三是电梯设备开箱未报验;四是从进场施工至今未履行任何报验程序)未予以处理反馈。
2.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其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其操作工未按照电梯安装施工要求,有限空间内违章动火作业导致电梯井内着火。
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供货方,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和施工管理,电梯安装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无人监管,导致电梯井内着火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六安市城市之光“2019·4·15”坠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文,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城市公司区域执行总裁,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江,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之光项目总经理。作为事故标段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电梯安装中出现转包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0.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张化鹏和王殿山,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人。两人进入施工现场后未通知相关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电梯井着火,是造成亡人事故的诱因。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张化鹏处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殿山给予警告并处0.1万元的行政处罚。
4.葛志荣,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张怀江,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0.5万元的行政处罚。
6.代龙,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项目主管。其公司与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合同,但其公司将安装工程转包给溧阳中正公司,并未书面告知发包方和取得发包方的认可,且在项目监理方和施工方对其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不予回应;对中正公司员工进行电梯安装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公司未及时进行安全指导和制止纠正。作为项目主管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电梯安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2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该企业在取得与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购买和安装合同之后,将安装工程转包给溧阳中正公司,在中正公司员工作业时,未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且对监理方和施工方对其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不予回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安装实际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工程过程中未曾向相关单位报送施工方案,其员工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导致电梯井内着火。在灭火过程中,电梯厅门管理不到位,是赵意柱从电梯井口坠亡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22万元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六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电梯安装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编号BGYGCD/TZ-179),按照“尽责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建议对监理公司不于追究责任。
5.六安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能认真履行行业监督责任,对该项目及时开展日常督查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建议对市质安站其不予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