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现场警示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分级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 第四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授权有关部门采取事故现场会议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参加会议或接受警示教育对象应包括事故相关单位同行业领域企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 第五条 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原则上按照事故等级组织召开,对伤亡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可以提级组织召开。 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死亡10人以上(含 10人)的重大或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二)对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受伤、死亡人数合计3人以上(含3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三)对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四)其他情形需要召开的,视具体情况另作安排。 第六条 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和暴露问题。 (二)通过图片、录像、动漫或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复盘事故发生经过。 (三)现场通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四)宣布对发生事故行业领域企业依法采取的整顿措施。 (五)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提出明确要求。 (六)其他需要安排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15 日内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并邀请上一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以及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会议。 第八条 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应将现场警示教育会议有关情况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上一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将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内容。 第十条 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不代替对事故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办公室)可视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告知书》(见附件),并抄送同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导致同类事故多发频等严重后果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