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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通病找到了!

    时间:2018-03-01 来源:http://www.lcjzaqxh.com

     

    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这一原则。

     何谓“四不放过”原则?

    1975年4月7日《 *********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提出了“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004年2月17日*********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原则,重要的改变是增加了“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很显然“四不放过”原则由四个环节组成,更应理解的是“四不放过”原则的四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如何理解“四不放过”原则内容?

    第一个环节——“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这是处置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四不放过”原则中的四个环节最重要的环节,这一环节做不好,其它三个环节就很难达到目的。查找原因既不能敷衍了事,又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更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主要原因。在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事故原因分析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找出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人。

    第二个环节——“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是指在查处分析事故真正原因基础上必须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如果没有这一环节,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就难以让事故责任人得到教训,事故重复发生也就存在可能。这一环节做不好,后续的二个环节有可能就是一个形式而已。所以,才有了在过去“三不放过”原则上增加了这一环节成为“四不放过”原则,从而更加说明了“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的重要性。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与责任制挂钩,所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追究责任的前提,同时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能够发现责任制不完善及存在的一些缺陷,及时通过事故责任追究补充完善责任制的内容,这是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所必需的。

    第三个环节——“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是指在完成以上二个重要环节基础上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所以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第四个环节——“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是指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防范事故或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督促落实。这一环节分两项工作内容,一项是制定措施,另一项督促落实。制定防范事故或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是建立在事故原因的真正查明基础上,否则制定防范事故或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将是一句空话,或流于形式主义的东西。制定防范事故或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应当在第一个环节即分析事故原因的同时就应同步进行。要制定好防范事故或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相应措施,有关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真正吸取了教训是关键,所以第二、第三个环节很重要。制定好防范事故或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相应措施后督促落实是一项重要工作。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处理事故必须做好的四个环节的工作,四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一个环节工作没做好将影响其他三个环节的有效开展,有一个环节工作没完成,事故处理不能宣告结束,忽视了任何一个工作环节,事故处理都将是不到位的。

    如何理解事故原因的分析要求?

    综上所述,分析事故原因在“四不放过”原则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所以必须正确认识事故原因的分析要求。

    事故原因往往是指造成事故的各种原因,其中有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这里的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导火索,间接原因是指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其它原因。间接原因存在于方方面面。直接原因有可能不一定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有可能存在于相应的间接原因之中,它是全面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所必需的。其中主要原因是指在直接原因或众多的间接原因分析中找出造成事故的关键问题或重要问题,次要原因是相对与主要原因而言,即造成事故的非关键问题或非重要问题。这里所说的次要原因并不是不重要,处理好次要原因能够缓解甚至阻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小事故的损失度。

    深究事故原因就能够发现每一起事故还存在一个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根本原因,它是找出各类原因或真正原因的思考方向。这个根本原因是什么?这个根本原因是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缺陷问题。因为众多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事故的发生均与安全生产条件缺乏或不完善有关,因此从安全生产条件入手能够较全面地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从中真正找到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因而处理事故不彻底,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象严重。

    企业能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置事故吗?

    通常,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了有关事故处置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四不放过”原则。但是一旦真的发生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事故处理,因为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一般没有企业人员参加,所以对于他们来说“四不放过”原则似乎就是一句空话,这是不少关注“四不放过”原则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私下常发出的感言。发出这样感言的是没有真正认识到“四不放过”原则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性。

    实际上,企业能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置事故的。一是在发生事故后企业主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能够迅速地完成事故处置任务;二是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动处理事故也是有机会的,这就是如果事故被定性为一般事故,在这种情形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由企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这就是即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难道“四不放过”原则仅仅是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原则吗?

    当然不是! “四不放过”原则的应用不仅仅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原则,而且还是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安全生产管理才能顺利有效地进行。

    不少人对此产生疑问: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回答是肯定的!

    试问,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常见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案是安全生产检查。

    再试问,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案是查出隐患、督促整改隐患 。

    ******再问一句:隐患是这么?

    认真学习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人都能熟练地回答这一问题,即“隐患就是事故”!

    根据事故的定义分析,隐患是事故的一种类型,“隐患就是事故”得到越来越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士认可并成为共识。

    既然隐患是事故,所以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隐患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如何处置?很简单,只要把“四不放过”原则中的“事故”改为“隐患”即可,这里不再重复解释。

    目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病就在于此——

    学习和正确认识“四不放过”原则后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病在于不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隐患!

    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处理生产安全隐患时不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因而处理隐患不彻底,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现象严重。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安全检查查出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随即整改完毕,但是不久同样的隐患依旧出现,其原因就是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隐患。

    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隐患,很少分析造成隐患的原因,更没有对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进行处置,对如何防范隐患方式方法及要求没有很好地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防范措施的教育培训,缺少了前面三个环节工作,隐患整改措施就很难有效、到位和落实,这是当前安全生产检查通病。

     

    所以,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四不放过”原则,无论是事故处理还是隐患整改都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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