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随后,多个省份、地市针对部分项目建设,明确可以不实行监理。2021年,又有多地发文,扩大不实行监理范围,跟随建管君一起来看一下。
海南
2021年3月,海南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
取消工程监理。对3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3类项目范围如下:
原文链接:
http://zjt.hainan.gov.cn/szjt/0405/202104/720376a25eb245b8b6f728d63ed62738.shtml
泰州
2021年3月,泰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实行监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4类项目可以不实行监理。
http://zwgk.taizhou.gov.cn/art/2021/3/2/art_59764_3045603.html
广州
广州市《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广州市以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
1、房建项目: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2、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3、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
文件还提出: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
原文链接:
http://zfcj.gz.gov.cn/gkmlpt/content/6/6954/post_6954918.html#1090
山西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3、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原文链接:
https://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002c898d-5c12-4295-9ec7-ce2f75f4c2d8
成都
2019年1月,成都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原文链接:
http://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19-01/07/content_18578dff6c0547a585069bfab67ad290.shtml
2020年9月,成都市住建局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原文链接:
http://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20-09/15/content_4a317a9aab2b463d9e0f9c713f87ead1.shtml
上海
2018年3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jsgl/20180912/0011-26476.html
厦门
图片
2018年8月,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提出: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原文链接:
http://js.xm.gov.cn/xxgk/zxwj/201808/t20180831_2109056.htm
鼓励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发展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018年,河北省住建厅下发《推动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
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2020年6月1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
2、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飞检、巡检等工作方式,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测检测和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交竣工验收建议等
项目
关于举办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及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签约履约风险应对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构筑项目法律合规风险内控防线,识别合同风险应对签约履约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投资大、风险高,一个项目,动辄上千万甚至数亿元的资金。这种投入的高风险可能是来自国家政策调整、新的法律的实施、金融环境的变化、自然环境的不可抗力、合同相对方的违约、以及自身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失误等等。对于合同的任何一方来说,任何一个风险都可能付出重大代价。
为了构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强化项目专业管理,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并就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在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高发风险点等全面解读及实操指引,特邀曹珊老师就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及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签约履约风险应对作专题讲解和交流。10月份在北京市举办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项目合规体系建设法律实务
(二)工程总承包法律风险识别与招投标常见问题解析
1.项目立项可研批复阶段的工程总承包发包
2.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可否直接发包
3.工程总承包商的资质要求、计价方式
4.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风险识别与防范
5.谈判策略及风险关注要点
6.发包、再发包、分包阶段合同风险识别防范
7.EPC履约工期风险和风险控制
8.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变更、索赔技巧与风险控制
9.工程总承包项目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三)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缘起和核心亮点
1.中央和地方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2.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及修订原则
3.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制定过程及内容介绍
(四)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核心亮点解析
1.内容在《2011版合同》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
2.结合实际情况对《发包人要求》作出的创新规定
3.扩大和明晰了工程师的权限并配套了具体制度
4.对联合体进行了细化制度设计
5.结合《政府投资条例》、《管理办法》和工程实践,对风险分担进行细化规定
6.高度重视建筑工人权利保护
7.为新技术的应用预留了接口
(五)风险防范视角下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全面解读及实操指引
1.合同价格形式相关条款解读及各类价格形式下的实践应对
2.合同风险分担相关条款解读及风险识别与应对
3.合同管理相关条款解读及实操指引
4.变更调整相关条款解读及风险应对
5.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相关条款解读及实务要求
6.保险条款解读及应用
7.索赔条款解读及应用
8.争议解决条款解读及应用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
1.全过程工程咨询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
(2)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分阶段委托
(3)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体
(4)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资质
(5)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负责人
(6)联合体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
(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转委托/分包
(8)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标采购
(9)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方式
(10)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利益冲突
(11)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12)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工程总承包的关系
2.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主要管理责任及风险
(1)招投标阶段风险识别及应对
(2)合同订立阶段风险识别及应对
(3)实施阶段风险识别及应对
(4)结算阶段风险识别及应对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案例分析
(1)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范本起草背景
(2)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3)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所涉主要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4.全过程工程咨询中造价合约协同管控
(1)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流程
(2)施工阶段是全过程造价管理争议频发领域
(3)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和分工
(4)全过程造价“失控”与施工企业调增价款的机会
二、授课师资
曹珊: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暨建设工程论坛副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建设厅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经济类资深专家评委,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轨道交通促进联盟理事会理事。
三、培训对象
1.各地方政府有关建设规划、工程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建设项目监管部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投资项目评审相关人员;
2.各业主单位从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
3.各建筑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分包等企业领导、项目经理以及从事投标报价、合同谈判、合同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他工程总承包相关人员;
4.高校、科研单位及工程咨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专业人员。
四、时间地点
2021年10月27日-29日(27日为报到日) 北京市
五、培训费用
1.收费标准:
非会员2980元/人,会员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资料费、税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缴费方式:银行汇款或转账,方便及时取得培训费发票
账户名称:北京中建政研咨询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账号:11050164360000001177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涛
电 话:13552687325(同微信)